全文內容:內政部 101 年 4 月 11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議決議事項
提案一:連棟式建築物(廠房)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時,樓地板面積是
否合計及以各廠房之承租人為處罰對象之合法性。
專家學者意見:一、林教授○欽:
(一)勿為了方便行政執行,以簡便行事認定管理權人,
應回歸消防法立法之精神,讓真正對場所有支配管
理權限的人負擔起責任。
(二)消防安全設備係考量建築物之規模等而設置,得以
處分所有權人為原則及依租賃契約移轉管理權限之
例外方式,執行消防安全檢查、裁處等行政作為。
二、王助理教授○玲:
(一)回歸消防法立法之意旨,依個案按該法第二條及第
三十七條針對支配管理權實際情形認定管理權人,
例如考量本案各承租人所承租之廠房各自設置室內
消防栓合理嗎?技術上有困難嗎?另處分時應先了
解及判定是誰應做而沒有做。
(二)至五百平方公尺應如何認定部分,建請檢討各類場
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。
決 議:一、按消防法第二條:「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
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;其屬法人者,為其負責人。
」及本部消防署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消署預字第○九六○五
○○四三九號函示略以:「一、所有權未區分之建築物,其
管理權人為所有人,有租賃或借貸關係時,為承租人或使用
人。二、區分所有權之建築物,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認
定:(一)以所有人或使用人中,具管理權者,為管理權人
。(二)有關應設置、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或使用防焰物品等
,事涉經費支應,在所有人與使用人間,未有契約特別約定
狀況下,倘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滅火器、防焰物品等非固定
且侷限在使用範圍之設備,以使用人(或承租人)為管理權
人;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自動撒水設備等固定系統之共有部
分(如立管、加壓送水裝置等),以所有人為管理權人。(
三)消防安全設備共有部分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,依公寓
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、第 3 條及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
係由管理委員會、管理負責人為管理權人;若未授權,則各
區分所有權人均為管理權人。」規定,得依下列原則判定管
理權人:
(一)建築物所有權未區分時,以所有人為管理權人;倘所有人
將建築物租賃他人或因借貸關係而供他人使用時,在契約
或供他人使用之約定上,載明消防安全事項之權利義務轉
移者,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。
(二)建築物所有權區分時,以所有人為管理權人;倘符合公寓
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者,以管理委員會、管理負責人為管理
權人。
二、本案依上開法、函示之規定及判定原則,消防機關執行消防
安全設備檢查與處分時,查明建築物所有權有無區分、所有
人與使用人契約或約定關係之權力義務轉移、以及違反消防
安全設備項目改善之合理性等因素,確定該建築物(廠房)
實際有管理權限者後,視為管理權人。至罰金係由各所有人
、承租人負擔或分擔部分,得由建築物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
備檢討時,其實際檢討之範圍(樓地板面積)判定之,倘檢
討範圍僅 1 管理權人,則全額負擔,倘為多位管理權人,
則分擔之。
提案二:設有屋頂及開放式之建築物(風雨球場)供球場使用是否須檢討
消防安全設備疑義。
決 議:設有屋頂及二面以上外牆為開放式構造之一層樓建築物(風雨球
場),僅供球類運動使用,無觀眾席區與看臺,因其火載量低、
起火與火災擴大危險性低,且具容易避難逃生之特性,尚非屬各
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目之場
所,得免檢討消防安全設備;惟其建築物,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
定。
提案三:家庭托顧服務住所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何種用
途疑義。
決 議:依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
第一款規定,以限制家庭托顧服務住所之人數及服務時間,考量
其建築使用強度及火災發生機率,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達
應設立機構規模,且符合上開準則規定之家庭托顧服務住所,參
照本部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內授營建管字第○九七○八○六○
○六號函示適用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」有關 H-2
類組之規定,消防安全管理比照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
準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之集合住宅或住宅用途,予以管理。
惟為提升該場所消防安全,未檢討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,依
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,並得行政指
導設置緊急照明燈及滅火器。
提案四: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9 條第 2 款第 2 目防
火閘門之審勘查疑義。(臺北市政府消防局)
說 明:因排煙設備用閘門認可基準內容尚有異議,配合該基準修正情形
,有關閘門認可之查驗作業時機等後續細部作法,爰另函通知。
提案五:消防用水帶認可基準正式實施日期疑義。
決 議:查目前取得消防用水帶型式及個別認可之廠商已達三家以上,請
各消防機關自本會議決議事項函頒日起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
查之場所,依規定設置經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之產品,並依審查
核准之圖說,要求竣工查驗。
提案六: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條文施行日期。
決 議:一○一年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條
文,自一○一年七月一日施行,將由本部以命令定之。